根据《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2000)》 及《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三证一标志”中的三证指的是生产许可证、安全鉴定证和产品合格证,一标志指的是安全标志。
为了保证劳动防护用品质量,我国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实行三证制度,即生产许可证、安全鉴定证和产品合格证。生产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除了应具有生产许可证外,应按照产品所依据的标准对产品进行自检,并出具产品合格证。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在出厂前应接受地方劳动防护用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的抽检,检验机构按批量配给安全鉴定证。
根据《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劳动防护用品分为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和一般劳动防护用品。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是确认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防护性能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准许生产经营单位配发和使用该劳动防护用品的凭证。
2015年5月29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80号令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培训等领域十部规章的决定》废止《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即日起劳保防护用品只要执行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CIPMC)及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GB)即可,无需再办理LA安全标志认证,这一动作被业内普遍解读为安监总局取消了劳保用品的LA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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